宁夏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等标签项目内容标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有关要求,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内食品生产者在预包装食品生产过程中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 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要求,真实、清晰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GB2760中的名称)、许可证编号和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标注内容,不得与包装物相分离。
二. 预包装食品保质期必须标示明确的期限(如保质期为6个月或180天);如果食品的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不得不经验证随意标注食品保质期。
三. 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必须标注在食品外包装上空白的显着位置便于消费者查找;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标注必须真实、清晰、醒目、牢固;生产日期必须标注生产日当天或第二天的日期,不得延后标注生产日期。
